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配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太湖县人社局拟从本县乡镇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中公开选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1名。

一、选调职位

太湖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1名。

二、公开选调的对象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2.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表达能力、矛盾纠纷调处能力,能适应常态化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3.近三年(2015-2017)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如工作年限不足三年,据实际工作年限提供相关材料。其中2017年度考核尚未完成的单位报考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提供现实表现材料,在材料中应表明报考人员2017年度工作是否合格,并简述理由。

4.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其中大专学历报考人员专业要求为:法律、法律事务,本科学历报考人员专业要求为:法律、法学。

5.年龄40周岁以下(1978年2月22日以后出生)。

6.具有三年以上(截止2018年2月)乡镇基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历。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三、选调方法

选调采取笔试和考察(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按拟选调人数1:3的比例确定考察(面试)人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笔试和考察(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分别在总成绩中占60%和40%(笔试占60%,考察(面试)占40%)。最后根据笔试和考察(面试)总成绩,择优选调。如经资格审查后,报名合格人数为3人以下(含3人),直接通过考察(面试)确定选调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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