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发〔2011〕4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公安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公考录函〔2011〕28号),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招录时需测评体能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原人事部、司法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不再执行。
2008年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3号)同时废止。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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